巴基斯坦发布法令,自2016年9月1日起,清关流程增加EIF的填报及审批手续。通过操作手册、银行介绍,并亲历实例,笔者对其也算稍有了解,一家之言,供大家参考。一、名词解释:EIF,全称Electronic Import Form,即电子进口表格,也就是本文所介绍的事物。IBAN,全称International Bank Account Number, IBAN不是一个新的帐号,只是以一种新的格式反映现有的银行账号,这种格式的账号是国际公认的,可以问开户行查询。
WEBOC,全称Web Based One Custom,清关用的海关账号。
二、综述:自从2016年9月1日起的进口,WEBOC为进口企业和银行设置了EIF的填报及审核账户和界面, EIF填报并经过银行审批是GD的前置步骤,只有先完成EIF才能继续GD等申报手续,完成EIF及GD后,才能完结清关手续,进入离港运输环节。目前WEBOC系统并未提供文件上载功能,所以需将资料原件带往银行,或者将扫描件发给银行审核。三、EIF的填报:1、填报的重点是汇款的资金流向的选定,分两大类,系统中通过点选“remittance from Pakistan is not involved”来区分。其一是资金不从巴基斯坦汇出,涉及情形可能较多,最终都可能指向一个方向,就是需要就为何资金不从巴基斯坦汇出的事实,得到终止于SBP的某种审批,比如总包商可能要求获得“EPC Contractor registerto SBP”;其二是资金由巴基斯坦汇出,分四种模式:第一种,Advance payment,主要限制是金额不能超过10000美元,有效期6个月第二种,L/C,信用证,手续相对繁琐,有效期等同于信用证期间第三种,OPEN ACCOUNT,先收(单)货后付款的处理,有效期6个月第四种,Contract/Collection,类似L/C,所谓Contract指的是客户与银行之间的某种资金协议,并非买卖双方的合同的意思。L/C与Contract/Collection在执行形式上几乎类同,主要区别是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L/C是银行担责,Contract/Collection银行不担责。2、填报的难点是不容易理解的几个日期的填写,有效期,执行日期,transport date ,shipment date,要根据不同的资金流向及支付模式,选择最大期限填写。四、EIF的银行审批:虽然EIF可能涉及某些事项需要SBP的批准,但是EIF本身的审核终点是客户的开户行,与开户行好好沟通,得到批准并不难,若涉及特殊事项,可以先让开户行批准,然后在进行相关的SBP手续,至少不会因此影响清关进程。
【续】
按照通行的理解,海关与央行联合执行EIF电子审批的事项,目的首先应该是规范货值的真实申报,防止偷漏税,其次应该是监管外汇的流出情况。笔者经历过授权行的几个审批后,感觉央行推进该事项的执行现状有些本末倒置。
为了深入了解EIF的本质,其法律援引是必不可少的需要熟知的,至少直接涉及到3分法令条文,
一、Notification No.F.E.1-2016-SB dated 26.07.2016
二、Public Notice No 2-2016 Form I
三、F.E.Circular No.05 dated 09.08.2016
这三项条文中,主要篇幅也确实都是在介绍资金从巴基斯坦汇出时如何审批云云,对于资金支付不再巴基斯坦发生时的篇幅只有两小段涉及到并概要提及了做法。据笔者从授权行得到的信息,现在对于资金从巴基斯坦汇出的EIF,授权行直接审核单据就可以批准了;反而对于支付不在巴基斯坦发生的EIF,还需要提供大量的涉及境外资金支付的证据云云,经授权行预审后报央行批准。可能不同的授权行的严格程度稍有不同,但是这种政策导向确实是自上而下传达而来的。所以现状是,虽然授权行具有直接的审批权,但是涉及央行的Case,在规避其自身的监管风险之前,授权行也不愿擅自批准。
这种情况,可能是央行与海关在系统衔接初期的磨合的必经过程,本身不是一种合理的现象,至于后续会发生何种变化,让我们拭目以待,做为进口商而言,有一点是不变的,即监管越发的严谨和规范,本身做好内部管理,完善各类手续,合法合规定必能以不变应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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